2023年6月16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标志:行政许可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23年6月16日
发布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司(含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与办理。
BXGS0001
一、项目名称
-
(一)保险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核准。
-
(二)具体范围:适用于保险公司董事(董事长)、监事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28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四、受理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银保监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银保监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 (一)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基本条件如下:
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4.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5.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6.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具体条件如下:
1.拟任董事、监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
(1)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3年)。
-
(2)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2.拟任独立董事还要符合《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
- (1)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是具有5年以上从事管理、财务、会计、金融、保险、精算、投资、风险管理、审计、法律等工作经历;
三是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四是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保险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2)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一是近3年内在持有保险机构5%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保险机构前10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是近3年内在保险机构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三是近1年内为保险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审计、精算、法律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是近1年内在与保险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其各自附属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或控股股东;
五是在其他经营同类主营业务的保险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人员。
- (3)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最多同时在4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八、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九、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三)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
(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
-
(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
(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国家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其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内的;
-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
(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
(十二)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
(十三)受到境内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2年;
-
(十四)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
(十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十一、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各银保监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2.信函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各银保监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邮编:100033。
3.系统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各银保监局“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理方式
考核、考察、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听证
十四、审批时限
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五、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决定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十七、结果送达
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送达、邮寄送达或自行提取
十八、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
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十九、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前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咨询
电话咨询:010-66278148(各银保监局咨询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二十、监督及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以前往设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大楼一楼的来访接待室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进行监督投诉。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投诉电话:010-66279113进行监督投诉(各银保监局投诉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各银保监局办公地址和服务时间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邮编:100033
服务时间:9:00-11:3014:00-16:30
二十二、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前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申请查询受理机关直接受理的许可申请,亦可以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www.cbirc.gov.cn)。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受理大厅电话:010-66278148查询
(各银保监局咨询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BXGS0002
一、项目名称
-
(一)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核准。
-
(二)具体范围:适用于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28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四、受理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银保监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银保监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 (一)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基本条件如下:
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4.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5.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6.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具体条件如下: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八、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九、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4.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5.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6.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
7.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8.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9.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10.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1.申请前1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12.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13.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
14.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
行期满未逾3年;
15.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1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十一、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各银保监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2.信函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各银保监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邮编:100033。
3.系统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各银保监局“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理方式
考核、考察、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听证
十四、审批时限
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五、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决定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十七、结果送达
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送达、邮寄送达或自行提取。
十八、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
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十九、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前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咨询
电话咨询:010-66278148(各银保监局咨询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二十、监督及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以前往设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大楼一楼的来访接待室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进行监督投诉。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投诉电话:010-66279113进行监督投诉(各银保监局投诉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各银保监局办公地址和服务时间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邮编:100033
服务时间:9:00-11:3014:00-16:30
二十二、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前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申请查询受理机关直接受理的许可申请,亦可以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www.cbirc.gov.cn)。
BXGS0003
一、项目名称
-
(一)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核准。
-
(二)具体范围:适用于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28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四、受理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银保监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银保监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 (一)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基本条件如下:
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4.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5.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6.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具体条件如下:
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总经理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5年),并且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
(一)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
-
(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
-
(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具有10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且其中保险业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并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的,可以不受前款关于任职经历的限制。
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八、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九、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三)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
(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
-
(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
(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国家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其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内的;
-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
(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
(十二)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
(十三)受到境内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2年;
-
(十四)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
(十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十一、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各银保监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2.信函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各银保监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邮编:100033。
3.系统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各银保监局“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理方式
考核、考察、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听证
十四、审批时限
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五、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决定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十七、结果送达
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送达、邮寄送达或自行提取
十八、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
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十九、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前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咨询
电话咨询:010-66278148(各银保监局咨询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二十、监督及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以前往设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大楼一楼的来访接待室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进行监督投诉。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投诉电话:010-66279113进行监督投诉(各银保监局投诉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各银保监局办公地址和服务时间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邮编:100033
服务时间:9:00-11:3014:00-16:30
二十二、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前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申请查询受理机关直接受理的许可申请,亦可以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www.cbirc.gov.cn)。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受理大厅电话:010-66278148查询(各银保监局咨询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BXGS0004
一、项目名称
-
(一)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
(二)具体范围:适用于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28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四、受理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银保监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银保监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 (一)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基本条件如下:
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4.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5.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6.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具体条件如下: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
(二)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
(三)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
(四)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或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前述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八、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九、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三)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
(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
-
(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
(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国家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其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内的;
-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
(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
(十二)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
(十三)受到境内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2年;
-
(十四)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
(十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十一、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各银保监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2.信函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各银保监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邮编:100033。
3.系统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各银保监局“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理方式
考核、考察、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听证
十四、审批时限
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十五、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决定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十七、结果送达
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送达、邮寄送达或自行提取。
十八、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
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十九、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前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咨询
电话咨询:010-66278148(各银保监局咨询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二十、监督及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以前往设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大楼一楼的来访接待室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进行监督投诉。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投诉电话:010-66279113进行监督投诉(各银保监局投诉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各银保监局办公地址和服务时间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邮编:100033
服务时间:9:00-11:3014:00-16:30
二十二、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前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申请查询受理机关直接受理的许可申请,亦可以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www.cbirc.gov.cn)。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受理大厅电话:010-66278148查询(各银保监局咨询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BXGS0005
一、项目名称
-
(一)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
(二)具体范围:适用于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28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四、受理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银保监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银保监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 (一)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基本条件如下:
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4.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5.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6.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具体条件如下:
-
(一)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
(二)熟悉合规工作,具有一定年限的合规从业经历,从事法律、合规、稽核、财会或者审计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的业务部门、内控部门或者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5年以上;
-
(三)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基本民事法律,熟悉保险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
-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九、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三)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
(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
-
(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
(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国家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其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内的;
-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
(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
(十二)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
(十三)受到境内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2年;
-
(十四)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
(十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十一、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各银保监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2.信函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各银保监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邮编:100033。
3.系统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各银保监局“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理方式
考核、考察、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听证
十四、审批时限
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五、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决定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十七、结果送达
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送达、邮寄送达或自行提取
十八、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
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十九、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前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咨询
电话咨询:010-66278148(各银保监局咨询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二十、监督及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以前往设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大楼一楼的来访接待室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进行监督投诉。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投诉电话:010-66279113进行监督投诉(各银保监局投诉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各银保监局办公地址和服务时间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邮编:100033
服务时间:9:00-11:3014:00-16:30
二十二、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前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申请查询受理机关直接受理的许可申请,亦可以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www.cbirc.gov.cn)。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受理大厅电话:010-66278148查询(各银保监局咨询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BXGS0006
一、项目名称
-
(一)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任职资格核准。
-
(二)具体范围:适用于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28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四、受理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银保监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银保监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 (一)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基本条件如下:
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4.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5.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6.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具体条件如下:
-
(一)取得中国精算师、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法国精算师或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国家(地区)精算领域专业资格3年以上,熟悉中国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从事保险精算工作必需的专业技能;
-
(二)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九、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三)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
(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
-
(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
(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国家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其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内的;
-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
(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
(十二)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
(十三)受到境内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2年;
-
(十四)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
(十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十一、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各银保监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2.信函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各银保监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邮编:100033。
3.系统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各银保监局“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理方式
考核、考察、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听证
十四、审批时限
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五、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决定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十七、结果送达
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送达、邮寄送达或自行提取
十八、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
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十九、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前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咨询
电话咨询:010-66278148(各银保监局咨询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二十、监督及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以前往设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大楼一楼的来访接待室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进行监督投诉。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投诉电话:010-66279113进行监督投诉(各银保监局投诉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各银保监局办公地址和服务时间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邮编:100033
服务时间:9:00-11:3014:00-16:30
二十二、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前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申请查询受理机关直接受理的许可申请,亦可以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www.cbirc.gov.cn)。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受理大厅电话:010-66278148查询(各银保监局咨询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BXGS0007
一、项目名称
-
(一)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任职资格核准。
-
(二)具体范围:适用于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28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四、受理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银保监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银保监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 (一)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基本条件如下:
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4.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5.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6.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具体条件如下:
-
(一)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九、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三)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
(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
-
(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
(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国家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其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内的;
-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
(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
(十二)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
(十三)受到境内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2年;
-
(十四)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
(十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十一、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各银保监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2.信函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各银保监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邮编:100033。
3.系统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各银保监局“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理方式
考核、考察、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听证
十四、审批时限
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五、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决定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十七、结果送达
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送达、邮寄送达或自行提取。
十八、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
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十九、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前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咨询
电话咨询:010-66278148(各银保监局咨询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二十、监督及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以前往设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大楼一楼的来访接待室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进行监督投诉。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投诉电话:010-66279113进行监督投诉(各银保监局投诉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各银保监局办公地址和服务时间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邮编:100033
服务时间:9:00-11:3014:00-16:30
二十二、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前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或各银保监局办公室申请查询受理机关直接受理的许可申请,亦可以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www.cbirc.gov.cn)。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受理大厅电话:010-66278148查询(各银保监局咨询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BXGS0008
一、项目名称
-
(一)再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核准。
-
(二)具体范围:适用于再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28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类专属机构参照执行。
四、受理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 (一)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基本条件如下:
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4.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5.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6.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具体条件如下: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
(一)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
(二)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行使省级分公司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保险公司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八、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九、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三)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
(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
-
(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
(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国家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其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内的;
-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
(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
(十二)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
(十三)受到境内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2年;
-
(十四)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
(十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十一、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
2.信函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
邮编:100033。
3.系统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理方式
考核、考察、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听证
十四、审批时限
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五、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决定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对再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十七、结果送达
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送达、邮寄送达或自行提取
十八、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
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十九、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前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电话咨询:010-66278148
二十、监督及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以前往设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大楼一楼的来访接待室监督投诉。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投诉电话:010-66279113进行监督投诉。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
邮编:100033
服务时间:9:00-11:3014:00-16:30
二十二、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前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申请查询受理机关直接受理的许可申请,亦可以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www.cbirc.gov.cn)。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受理大厅电话:010-66278148查询。
BXGS0009
一、项目名称
-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二)具体范围:适用于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28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四、受理机构
银保监局或其授权的银保监分局。
五、决定机构
银保监局或其授权的银保监分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 (一)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基本条件如下:
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4.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5.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6.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具体条件如下:
1.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
(1)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
(2)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
(3)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
(4)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2.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行使省级分公司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参照适用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
3.除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
(1)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
(2)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
(3)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
(4)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
(5)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4.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
(2)具有1年以上电话销售业务管理经验或2年以上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
(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九、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三)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
(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
-
(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
(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国家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其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内的;
-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
(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
(十二)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
(十三)受到境内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2年;
-
(十四)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
(十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十一、申请接收
通过窗口接收、信函接收、系统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该系统上线前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接收)。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地址及联系方式参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理方式
考核、考察、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听证。
十四、审批时限
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五、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决定机关依照法定条件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十七、结果送达
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送达、邮寄送达或自行提取。
十八、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
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十九、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前往各银保监局或其授权的银保监分局受理窗口或大厅咨询。
电话咨询:各银保监局或其授权的银保监分局咨询电话。
咨询地址和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二十、监督及投诉渠道
现场投诉:申请人可以前往各银保监局或其授权的银保监分局监督投诉部门进行监督投诉。
电话投诉: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各银保监局或其授权的银保监分局投诉电话进行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地址和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银保监局或其授权的银保监分局办公地址和服务时间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二十二、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前往受理机关受理窗口或大厅申请查询,亦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www.cbirc.gov.cn),还可以拨打咨询电话查询。
附件1:格式文本
XX保险(XX)公司
XX发〔XXXX〕X号签发人:XXXX保险(XX)公司关于XXXX的请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XX银保监局/XX银保监分局):
(注:本示范文本适用于保险机构终止、重大事项变更、发行次级债、拓宽资金运用形式、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及保险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等事项。标题仅供参考,请根据申请材料要求和具体情况撰写请示内容)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
二、
……
三、
……
四、
……
附件:1.……
2.……
3.……
(申请人公章)
年月日
主题词:XX请示
任职资格申请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保险机构人事部门填制。
二、政治面貌由中国公民填写。
三、“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按取得的最高学
历、学位填写。
四、“学习经历”自大学(专科或者本科)填起。
五、“工作经历”各段时间应保持连续,如中间有未工作的时
段,应填写“未工作”或“无工作”。
六、“培训经历”指近五年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外培训。
七、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
姐妹及其他重要社会关系。拟任人员如有直系亲属长期居住境外的,请将居住国别、起始时间等有关情况简要填写在“备注”栏中。
八、“本人声明”由拟任人员本人手书以下内容并签字:本表记载内容符合我本人的真实情况。
九、“保险机构声明”由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手书以下内容并签字:经我单位审查,本表记载内容真实。
十、填表应当准确、完整,无相关内容的应当在相应表格中填写“否”或者“无”。
任职报告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保险机构人事部门填制。
二、政治面貌由中国公民填写。
三、“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按取得的最高学
历、学位填写。
四、“现任职单位”“现任职务”指向监管部门报告时已任(新
任)职务。
五、“学习经历”自大学(专科或者本科)填起。
六、“工作经历”各段时间应保持连续,如中间有未工作的时
段,应填写“未工作”或“无工作”。
七、“培训经历”指近五年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外培训。
八、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
姐妹及其他重要社会关系。任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长期居住境外的,请将居住国别、起始时间等有关情况简要填写在“备注”栏中。
九、“本人声明”由任职人员本人手书以下内容并签字:本表记载内容符合我本人的真实情况。
十、“保险机构声明”由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手书以下内容并签字:经我单位审查,本表记载内容真实。
十一、填表应当准确、完整,无相关内容的应当在相应表格中填写“否”或者“无”。
附件2:常见问题解答
1.问: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按照什么条件核准?
答:《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2.问: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有什么限制?
答:《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
3.问: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答:《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超过2个月未实际到任履职,且未提供正当理由;
-
(二)从核准任职资格的岗位离职;
-
(三)受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
(四)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
(五)被判处刑罚;
-
(六)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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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拟任人最近三年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其最近一次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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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XX…… | 抄送: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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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XX保险(XX)公司XXXX办公室 | 年月日 |
| 姓名 | 姓名 | | 性别 | | | | 民族 | | 照片 | 照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生年月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 | 国籍 | | 照片 | 照片 |
| 护照号码 | 护照号码 | | 身份证号 | | | | | | 照片 | 照片 |
| 学历 | 学历 | | 专业 | | | | | | 照片 | 照片 |
| 学位 | 学位 | | 毕业院校 | | | | | | | |
| 技术职称/ 专业资格 | 技术职称/ 专业资格 | | 联系电话 | | | | | | | |
| 家庭住址 | 家庭住址 | | | | | 是否有国外居留权 | 是否有国外居留权 | | | |
| 现任职单位 | 现任职单位 | | | | | | | | | |
| 现任职务 | 现任职务 | | | | | 核准文号 | 核准文号 | | | |
| 拟任职单位 | 拟任职单位 | | | | | 拟任职务 | 拟任职务 | | | |
| 是否有法定的 禁止任职的情 形 | 是否有法定的 禁止任职的情 形 | | | | | | | | | |
| 最近三年是否 曾任金融机构 董事长或高级 管理人员;如 是,是否提交 离任审计报告 或经济责任审 计报告 | 最近三年是否 曾任金融机构 董事长或高级 管理人员;如 是,是否提交 离任审计报告 或经济责任审 计报告 | | | | | | | | | |
| 学习经历 | 起止 年月 | 院校 | 院校 | 院校 | 专业 | 专业 | 专业 | 毕(结、肄)业 | 毕(结、肄)业 | 全日制 /在职 |
| 学习经历 | | | | | | | | | | |
| 学习经历 | | | | | | | | | | |
| 学习经历 | | | | | | | | | | |
| 工作经历 | 起止 年月 | 单位及部门 | 单位及部门 | 单位及部门 | 职务 | 职务 | 职务 | 职务 | 职务 | 职务 |
| 工作经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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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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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职情况及说明 | | | | | | | | | | |
| 培训经历 | 起止年月 | 起止年月 | 起止年月 | 举办单位 | 举办单位 | 培训内容 | 培训内容 | 培训内容 | 证书名称 | 证书名称 |
| 培训经历 | | | | | | | | | | |
| 培训经历 | | | | | | | | | | |
| 培训经历 | | | | | | | | | | |
| 家庭 成员 以及 主要 社会 关系 | 关系 | 关系 | 姓名 | 姓名 | 政治面貌 | 政治面貌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 | 工作单位 | 备注 |
| 家庭 成员 以及 主要 社会 关系 | | | | | | | | | | |
| 家庭 成员 以及 主要 社会 关系 | | | | | | | | | | |
| 家庭 成员 以及 主要 社会 关系 | | | | | | | | | | |
| 家庭 成员 以及 主要 社会 关系 | | | | | | | | | | |
| 家庭 成员 以及 主要 社会 关系 | | | | | | | | | | |
| 综合鉴定 | (内容应包含保险机构对任职人员进行履职调查的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内容应包含保险机构对任职人员进行履职调查的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内容应包含保险机构对任职人员进行履职调查的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内容应包含保险机构对任职人员进行履职调查的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内容应包含保险机构对任职人员进行履职调查的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内容应包含保险机构对任职人员进行履职调查的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内容应包含保险机构对任职人员进行履职调查的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内容应包含保险机构对任职人员进行履职调查的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内容应包含保险机构对任职人员进行履职调查的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内容应包含保险机构对任职人员进行履职调查的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 综合鉴定 | |
| --- | --- |
| 本人 声明 | (由本人按填写说明手书填写) 本人签字:年月日 |
| 保险机构声明 |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 保险机构意见 | 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年月日 |
| 姓名 | 姓名 | | 性别 | | | | 民族 | | 照片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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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 | 国籍 | | 照片 | 照片 |
| 护照号码 | 护照号码 | | 身份证号 | | | | | | 照片 | 照片 |
| 学历 | 学历 | | 专业 | | | | | | 照片 | 照片 |
| 学位 | 学位 | | 毕业院校 | | | | | | | |
| 技术职称/ 专业资格 | 技术职称/ 专业资格 | | 联系电话 | | | | | | | |
| 家庭住址 | 家庭住址 | | | | | 是否有国外居留权 | 是否有国外居留权 | | | |
| 现任职单位 | 现任职单位 | | | | | 现任职务 | 现任职务 | | | |
| 是否有法定的 禁止任职的情 形 | 是否有法定的 禁止任职的情 形 | | | | | | | | | |
| 最近三年是否 曾任金融机构 董事长或高级 管理人员;如 是,是否提交 离任审计报告 或经济责任审 计报告 | 最近三年是否 曾任金融机构 董事长或高级 管理人员;如 是,是否提交 离任审计报告 或经济责任审 计报告 | | | | | | | | | |
| 学习经历 | 起止 年月 | 院校 | 院校 | 院校 | 专业 | 专业 | 专业 | 毕(结、肄)业 | 毕(结、肄)业 | 全日制 /在职 |
| 学习经历 | | | | | | | | | | |
| 学习经历 | | | | | | | | | | |
| 学习经历 | | | | | | | | | | |
| 工作经历 | 起止 年月 | 单位及部门 | 单位及部门 | 单位及部门 | 职务 | 职务 | 职务 | 职务 | 职务 | 职务 |
| 工作经历 | | | | | | | | | | |
| 工作经历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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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职情况及说明 | | | | | | | | | | |
| 培训经历 | 起止年月 | 起止年月 | 起止年月 | 举办单位 | 举办单位 | 培训内容 | 培训内容 | 培训内容 | 证书名称 | 证书名称 |
| 培训经历 | | | | | | | | | | |
| 培训经历 | | | | | | | | | | |
| 培训经历 | | | | | | | | | | |
| 家庭 成员 以及 主要 社会 关系 | 关系 | 关系 | 姓名 | 姓名 | 政治面貌 | 政治面貌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 | 工作单位 | 备注 |
| 家庭 成员 以及 主要 社会 关系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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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 成员 以及 主要 社会 关系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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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鉴定 | (内容应包含保险机构对任职人员进行履职调查的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内容应包含保险机构对任职人员进行履职调查的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内容应包含保险机构对任职人员进行履职调查的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内容应包含保险机构对任职人员进行履职调查的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内容应包含保险机构对任职人员进行履职调查的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内容应包含保险机构对任职人员进行履职调查的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内容应包含保险机构对任职人员进行履职调查的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内容应包含保险机构对任职人员进行履职调查的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内容应包含保险机构对任职人员进行履职调查的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内容应包含保险机构对任职人员进行履职调查的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 综合鉴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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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 声明 | (由本人按填写说明手书填写) 本人签字:年月日 |
| 保险机构声明 |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 保险机构意见 | 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