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发〔2022〕3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刑案件自查发现认定、行政处罚及内部问责的通知
加 急
中国银保监会文件
银保监发〔2022〕33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
涉刑案件自查发现认定、行政处罚
及内部问责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
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更好落实银行保险机构党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 机构监督责任,增强主动暴露和查办涉刑案件的内生动力,积极 稳妥处置案件风险,现就涉刑案件自查发现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并对案件处置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除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银 保监发〔2020〕20号)确定的自查发现案件外,各级纪检监察机 关派驻银行保险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及其 驻在单位的下级单位纪检机构查办的案件,派驻机构出具自查发
现认定意见并经监管部门审定,可认定为自查发现案件。
二、 监管部门在对自查发现案件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
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涉案机构不予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二)案件涉及的职务犯罪行为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
业务范围无关,且未引发业务风险的。
三 、监管部门在对自查发现案件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 查时,应对自查发现情节予以考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
关裁量原则,可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从轻、减轻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对属于自查发现但性质恶劣、涉案金额巨大、引发重大
业务风险或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案件,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罚。
五、在坚持从严问责的原则下,对主动作为、发现案件的案 件责任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可结合实际依规给予区别对待,适当
减轻内部问责:
-
(一)自查发现案件,问责措施可下调一级(档);
-
(二)自查发现案件,且挽回损失金额占全部涉案金额50%
(含)以上的,问责措施可下调二级(档);
- (三)自查发现案件,无损失或挽回全部损失的,问责措施
可下调三级(档),并可降低一个机构层级进行责任认定。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绩效考核标准,提高
各方主动暴露和查办案件的积极性。
六、各级监管部门在采取监管措施和进行监管评估中,对自 查发现案件要区别对待,鼓励各银行保险机构主动作为,深挖案 件,堵塞漏洞,防范化解案件风险。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 要事实、违规认定自查发现案件的机构及人员,各级监管部门要
从严查处。
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
〔2020〕20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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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 送:驻会纪检监察组。 内部发送:风险处置局、法规部、银行检查局、非银检查局、政策银 行部、大型银行部、股份制银行部、城市银行部、农村银 行部、国际部、财险部、人身险部、中介部、资金部、信 托部、非银部、内审部。 (共印30份) | 抄 送:驻会纪检监察组。 内部发送:风险处置局、法规部、银行检查局、非银检查局、政策银 行部、大型银行部、股份制银行部、城市银行部、农村银 行部、国际部、财险部、人身险部、中介部、资金部、信 托部、非银部、内审部。 (共印30份) | 抄 送:驻会纪检监察组。 内部发送:风险处置局、法规部、银行检查局、非银检查局、政策银 行部、大型银行部、股份制银行部、城市银行部、农村银 行部、国际部、财险部、人身险部、中介部、资金部、信 托部、非银部、内审部。 (共印3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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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朱金超 | 联系电话:66286162 | 校对:朱金超 |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 2022年12月27日印发 | 2022年12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