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银保监办发〔2020〕55号 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年7月9日1 次浏览预计阅读 7 分钟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会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工作,现就《办法》实施后涉刑案件信息(包括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事件信息,以下统一简称为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件报送主体

  1. (一)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报送案件信息,其法人机构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法人总部不另向银保监会报送案件信息;银行保险机构异地分支机构报送案件信息,其法人机构由银保监后;监管的,法人机构监管局不另向银保监会报送案件信息。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二)案件报送主体的确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是银行保险机构总部人员或总部在分支机构兼职人员,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案件的,应综合考虑相关人员作案时的身份和业务落地机构等因素,将与案件联系最紧密的机沟确定为案件报送主体。二是劳务派遣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等长期为银行保险机构提供服务并接受其日常管理.的人员发生案件的,原则上由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的银行保险机构报送案件信息。

  3. (三)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主要涉嫌在原任职银行保险机构工作期间作案的,现任职机构应以案件风险事件信息形式报送。原任职银行保险机构也应按属地派出机构的要求报送案件信息。如原任职机构和现任职机构由不同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已掌握情况的派出机构应及时向相关派出机构通报。现任职银行保险机构经核实确认不属于本机构案件的,可按规定撤销案件风险事件信息。

二、案件报送原则

  1. (一)一案一报。一家银行保险机构发生多起案件,且案件之间无关联关系的,应分别报送案件信息。

  2. (二)一法人一报。一起案件涉及多家银行保险机构的,应准确摸清案件性质、涉案金额等,判断相关机构涉及情形是否构成案件,由涉案银行保险机构分别报送案件信息。

  3. (三)一局一报。一家银行保险机构的一起案件涉及不同银保监局辖区的多家分支机构,且在辖区内符合案件定义的,相关银保监局应分别报送案件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并案报送案件信息:一是银行保险机构法人及分支机构由同一银保监局监管且涉及同一起案件,由同一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的;二是一家银行保险机构在同一银保监局辖区内的不同分支机构涉及同一起案件,由同一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的。

三、案件报告和报表

  1. (一)案件确认报告内容包括:案发银行保险机构名称,基本案情及案件分类,案件发生时间和案件发现时间,是否为重大案件,涉及的内外部人员及其基本情况,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时间及立案罪名,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案发机构和监管部门已采取的措施等。

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发银行保险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涉及人员及其基本情况,风险情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是否已采取措施,事发机构和监管部门已采取的措施等。

  1. (二)案件调查督查报告、审结报告等应详细反映已掌握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重点说明案件发生经过、作案手段、所反映的问题、处罚问责措施等。

保险机构案件被问责人员信息及有关情况随案件审结报告一并报送,不再单独报送保险机构案件问责专报。

  1. (三)派出机构提交的各类案件信息报告应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规范书写,避免简单照搬涉案银行保险机构报告内容。

  2. (四)有迟报、瞒报案件信息等情形的,涉案银行保险机构应在案件信息报告中作出说明。负责案件处置的派出机构对迟报、瞒报等行为的认定及相关监管措施,应在案件信息报告中及时明确和更新。

  3. (五)以下报表继续向银保监会定期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情况统计表(银保监局按季度报送)、保险机构业内案件台账(银保监局按季度报送)、保险机构业外案件台账(银保监局按季度报送)、保险机构业内案件问责情况统计表(银保监局按季度报送,范围涵盖因案件被问责的所有人员,包括保险机构法人总部人员)。

其他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要求定期填报的报表自2020年7月1日起停止报送。

四、特定案件报送

  1. (一)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侵犯客户个人信息案件,均应作为业内案件报送。

  2. (二)银行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实施的银行卡盗刷、信用卡诈骗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作为业外案件报送:一是涉案金额等值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是涉及银行客户20人以上,或者银行卡20张以上的;三是犯罪手法新、性质恶劣,或者引发较大舆情和信访事件的。

客户被银行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手段诱骗,直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柜面等渠道向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汇(存)入资金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不作为业外案件报送。

  1. (三)《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办法》规定的案件信息报告互不替代,应按照要求分别报送。

五、案件管理

  1. (一)2020年7月1日前已报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事件,按照《办法》中案件定义及相关要求予以确认案件或撤销。2020年7月1日前已确认的银行保险机构案件,按照确认案件时所适用的案件管理制度予以处置并审结。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目前继续适用于所有保险机构案件的问责,下一步将根据《办法》予以修改。

  1. (二)撤销案件和案件风险事件应严格按照《办法》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撤销报告。公安、司法、监察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一并上传。不得仅以机构或客户未发生资金损失、员工个人行为、涉案员工已离职等理由撤销案件。

  2. (三)各派出机构和银行保险机构应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加强协作和沟通,持续关注长期未确认案件的风险事件、未审结案件以及各类专项行动中清查出的案件,实行台账管理,及时跟进处置,防止出现不理旧账、长期挂账、虚假销账等问题。

六、案件报送平台及其应用

  1. (一)银保监会正加紧开发统一的银行保险机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新系统上线运行前,仍沿用银行业案件管理系统和保险监管专项数据采集平台。

  2.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各银保监局在填报新暴露银行业案件时,应在系统中区分“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并标明是否为“重大案件”;填报新暴露保险业案件时,应将案件确认报告、续报、督查报告、审结报告等作为附件报送。填报新暴露保险业风险事件时,应通过原“业内案件”或“业外案件”报送端口报送,并将风险事件报告作为附件报送。

  3. (三)案件信息认定以各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在系统中填报的数据为准。各银保监局应在系统中准确、规范填写案件要素信息,并与案件报告内容保持一致。案件分类、涉案金额等案件要素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

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事件确认为案件的,应在系统中按有关操作程序将风险事件转为案件,且不得删改已上传附件。

  1. (四)各派出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线上线下数据比对,通过监测网络舆情、查阅司法裁判文书、与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等方式获取案件线索及相关信息,定期对账和更新,防止迟报、漏报、错报、瞒报案件信息。2020年7月1日后银行保险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新暴露案件的,各派出机构应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银保监会将通过提高案件报送信息化水平、不定期与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核对全国案件信息、通报违规报送案件信息典型案例等措施,推动案件报送管理进一步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