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发〔2018〕52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52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52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深化整治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乱象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定整治决心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和各保险机构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站在金融稳定大局的战略高度,以自我革命的决心、刮骨疗伤的勇气,解决突出矛盾,处置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持之以恒地把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推向深入。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化整治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乱象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到乱象整治工作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保险业回归本源和主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重要前提,是落实强监管严监管深监管的重要内容,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意图和会党委的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二、突出问题导向,聚焦整治重点
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和损害行业发展根基的突出问题,采取靶向治疗的方式严查重处,抓住要害实施精准打击,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深入整治股权乱象,严肃处理股东使用非自有资金甚至保险资金注资问题;深入整治公司治理乱象,开展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回头看等工作,推动“三会一层”依法合规运作,着力解决决策机制缺乏制衡问题;深入整治资金运用乱象,开展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保险资金运用现场检查等工作,坚决遏制资产负债严重错配和违规投资;深入整治产品乱象,开展人身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等工作,强化产品保障属性,提高产品供给质量;深入整治销售乱象,开展“治乱打非”专项检查、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性检查等工作,切实查处欺骗、隐瞒等销售误导问题;深入整治理赔乱象,严厉打击拒不依法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义务,消极拖延定损或拖延赔付等行为;深入整治违规套费乱象,开展车险检查、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合规性检查等工作,切实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深入整治数据造假乱象,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全面检查、农险专项检查等工作,夯实保险监管数据基础。
三、强化监管检查,坚持严惩重处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把现场检查作为整治保险业市场乱象的重要抓手,按照《2018年保险监管现场检查工作方案》部署,分三个阶段扎实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中要着力聚焦重点机构、重点业务、重点风险、重点环节,采用“双随机”机制确定检查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要加大对现场检查的投入,确保查深查透、查出实效。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保险业市场乱象治理常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同样的违法违规行为,今年的处罚要严于去年。严格执行双罚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处罚,综合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多种处罚措施,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四、深入开展自查,切实整改问题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检视本单位乱象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重点自查组织部署情况、乱象整治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的严监管措施等。对乱象整治工作中不重视、行动慢、落实差、甚至搞形式主义的情况,要认真整改,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保险机构要对照2018年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重点,认真自查本公司存在的乱象问题。对涉及的内容必须100%自查,不留死角。要坚持自查与自纠并重,做到立查立改、即查即改。对已经整改到位的,要举一反三、完善提高,防止边清边冒、前清后冒。对短时期内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按期完成整改。
五、加强督促指导,严格落实责任
原保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各保监局要抓好本条线、本地区的督导工作。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全年开展不少于2次督导。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问题,对督导发现责任不明确、工作走过场、整改不认真、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要公开通报、严肃追责。
各保险机构承担乱象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层层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把乱象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各保险总公司要认真督办子公司、分支机构自查整改工作,避免出现上热下冷、上紧下松的情况。由各保险法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带队,全年开展不少于2次督导。各保险机构要加大内部问责力度,严禁只问下不问上、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分、以扣减绩效代替内部问责等情形。
六、巩固整治成果,及时总结报告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梳理排查监管漏洞,切实弥补监管短板,进一步完善公司股权、信息披露、偿付能力、精算报告、资金运用等制度,营造保险机构规范经营、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环境。各保险机构要以乱象整治为契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健全内控管理,提高制度执行力,巩固整治成果,防止问题反弹。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和各保险法人机构应认真总结乱象整治工作情况,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原保监会稽查局报送工作报告报表。各保险法人机构报送的报告应包括主报告和分报告,主报告重点反映组织部署、自查、督导等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整改和问责处理等汇总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分报告应按照乱象类别反映自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整改问责处理措施等。各省级分支机构应在向总公司报送整治工作报告报表的同时,抄报当地保监局。
各保监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乱象整治工作进行部署。
附件:
1.2018年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重点
2.乱象整治工作报告报送安排表
3.乱象整治工作报告要求(保监局)
4.乱象整治工作组织部署情况统计表(保监局)
5.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保监局)
6.专项检查后续处理情况统计表(保监局)
7.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统计表(保监局)
8.乱象整治工作联系人信息表(保监局)
9.乱象整治工作报告要求(保险机构)
10.乱象整治工作组织部署情况统计表(保险机构)
11.乱象整治自查整改情况汇总表(保险机构)
12.乱象整治自查整改情况明细表(保险机构)
13.乱象整治工作联系人信息表(保险机构)
2018年6月19日
银保监办发〔2018〕52号附件1:2018年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重点
附件1
2018年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重点
一、股权乱象
重点整治保险公司入股资金不实、关联关系不实、股权代持、提供虚假材料;保险公司股东利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通过增加股权层级规避监管、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控股股东不当干预保险公司经营等。
二、公司治理乱象
重点整治股东之间或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因控制权争夺或重大利益分歧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董事会组织不健全,履职有效性不足;管理层职责定位偏差,缺乏应有的经营自主权,或者取代董事会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监事会监督作用弱化,独立履职不到位;战略规划和绩效考核机制不科学,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决策机制缺乏制衡,形成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言堂”的情形等。
三、资金运用乱象
集中整治资产负债严重错配,将短期资金集中投向非公开市场的低流动性高风险资产;保险资金投资多层嵌套的产品,模糊资金的真实投向,掩盖风险的真实状况;超范围、超比例开展投资行为;不具备投资能力开展相关领域投资行为;通过“假委托”开展相关领域投资行为;违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向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盲目跨境跨领域大额投资和并购等。
四、产品乱象
重点整治产品开发设计偏离保险保障本源,保障功能弱化;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违背保险基本原理、异化产品设计形态,产品“长险短做”“名实不符”,扰乱市场秩序;
通过设定不合理的理赔条件惜赔、拒赔,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产品片面追求营销效果,炒噱头、蹭热点,严重缺乏经验数据基础,随意约定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定价假设随意调整,数据造假,严重偏离经营实际;条款费率内容及报送不规范等。
五、销售乱象
重点整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等问题;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进行销售误导,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停售等方式促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诋毁同业;银邮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印制使用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使用误导性宣传用语,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时消极处理、拖延推诿;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未严格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等问题。
重点整治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网络平台存在虚假宣传,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充分,不能完整记录和保存交易信息等;未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有效管控,存在挪用和侵占保费、非法集资等风险隐患;互联网保险业务从业人员未按要求办理执业登记等。
六、理赔乱象
重点整治保险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消极拖延定损或拖延赔付;贯彻落实《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不到位,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小额理赔服务监测指标的重要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未按要求简化保险小额理赔索赔资料,结案率和平均索赔支付周期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告知消费者关键节点信息和结果,未做到理赔全流程透明管理等。
七、违规套费乱象
重点整治车险、互联网和银邮渠道等领域中,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列人员、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向相关机构、人员暗中支付利益;保险公司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等违法违规问题。
八、数据造假乱象
重点整治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不实,资本不实,准备金不实,风险综合评级基础数据不实,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客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伪造、篡改客户信息等行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不完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