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部函〔2022〕61号 关于保险资金存款银行有关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口径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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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资金存款银行有关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口径的函
资金部函〔2022〕61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存款业务,细化相关监管规则,经研究,现就保险资金存款银行资质明确以下监管口径: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保险资金应当选择“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其中,“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商业银行存在以下情形:1.存在被监管部门通报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2.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3.非法查询、冻结、扣划存款;4.工作人员贪污、挪用、侵占本银行或者客户的资金;5.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因犯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被判处刑罚;6.其他影响存款安全的情形。商业银行某一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第2-6项情形的,该行总行及其他分支机构资质不受影响。
资金部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