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保监发〔2010〕33号 关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费率厘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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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 费率厘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0〕33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发挥人身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引导和宣传正确的 保险消费理念,推动全行业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现就普通型定 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在厘定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保险 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可以 不执行《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 关于期缴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的规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 得超过《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 规定的上限。

二 、保险公司在开办上述产品时,支付直接佣金的比例可以 不执行《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 15号)关于个人寿险保单佣金上限的规定。

三 、保险公司应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04〕6号)和《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 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相关要求,将 上述产品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四 、保险公司在开办上述产品时,应做好投保提示工作和客户服务工作,同时应加强销售管理,防范产品经营管理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