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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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